晚报讯
年轻的马岭(化名)在与同事及好友的打闹中竟然举刀将对方的的左手砍断,构成重伤。近日,他被闵行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89年7月出生的山东少年马岭与同乡青年段某都是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员工。
2007年3月30日,马岭和段某在宿舍内为琐事引发争执。血气方刚的马岭一时性起,外出购得西瓜刀一把,回到宿舍后再度“挑衅”段某,两人相约至室外打斗。
在金山区金山卫镇星火村东圩17组一机耕路处,两人你来我往,拼命“厮杀”。在打斗中,马岭用刀将段某的左手砍断。经鉴定,构成重伤。当晚,马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马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作者: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李胜南
(责任编辑:李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