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惩治新型腐败于法有据 55万元在赵詹奇的受贿数额中不到十分之一,但非常具有典型性。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中,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采取越来越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权钱交易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情妇(夫)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本案中,赵詹奇受贿就是采取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这种新形式。
办案检察官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汪某收的55万元,虽然表面上赵詹奇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徐某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钱给汪某完全是根据赵詹奇的意思,是他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这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浙江省检察机关及时查处此类受贿犯罪是于法有据的,是对新型腐败的有效惩治。
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厚祥指出,此类案件在查处中曾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包括本案情形在内十类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型受贿犯罪。当然,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必须严格把握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它再次告诉人们,尽管受贿犯罪的形式不断发展变化,犯罪手段日趋狡猾、隐蔽,但只要把握了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具体办案时并不难认定。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据了解,《意见》出台前,浙江省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本质特征,对多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案件,以受贿罪进行指控,从而有力地惩治了受贿犯罪活动,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开展。(方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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