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立法及监管何时破局?
■ 刘佑平
近年来,一系列新闻报道显示:中国的公益组织将会更加如履薄冰,中国公益慈善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造成这种局面,有很多原因。今天我们先来讲政府的责任,政府的工作还存在着两大缺失,第一是鼓励不够,第二是监管不到位。
政府对公益事业的鼓励,近年有大的举动,早在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第一次提出政府鼓励支持慈善事业。政府工作报告的正面肯定和支持,对发展慈善事业是至为重要的,是前所未有的。
政府的鼓励,又一次落到实处,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鼓励,将企业公益捐赠免税额度,由原来“应纳税所得额的3%”,大幅度提高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2%”,确实鼓舞人心。
但是,这里只解决了一个方面,就是对捐赠者的鼓励,而另一个层面,对中间环节即广大从事公益事业的公益组织的积极培育、鼓励、扶植,却远远不够。
首先是法律的问题,中国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今年又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但却没有一部《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法》,或者没有一部《公益组织法》,这也是政府重视捐赠方而对接受捐赠的中间层重视不够的一个表现。
其实,我个人觉得,中国的公益事业在立法的议程上,应该有紧迫性。
为什么这么说呢?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就有35万多家,据专家的估计,没有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而是采取在工商部门注册或者干脆不注册的则有10倍于此,即全国有实际的非营利组织400万家左右,如果一个组织按5个人算,就有2000万人从事中国的非营利事业;如果一个组织一年的公益资产是5万元,那全国每年的公益资产就是2000个亿,请问,一个2000万人、每年2000个亿资产的领域,怎么能够不考虑其法律地位及身份问题呢?
客观地说,我国公益领域单独的立法工作早就开始了,比如,为了红十字的工作,中国制订过专门的《中国红十字法》;又比如,对农村专业经济技术组织,去年国家又单独制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是,总体的立法,还没有出来。立法的思路有两种:一种是先立大法、基本法,再立分法;一种是先个案解决,立分法,再考虑大法、基本法。在对非营利组织或公益组织的立法上,我不知道中国走的是哪一条路,不过从结果看,好像走的是第二条路。
没有基本法,就只有行政法规先行了,但行政法规,因为没有基本法的根本支撑,再加上其他因素,其效果往往大打折扣,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已经有3年了,但实际的效果是,双重管理、门槛过高,导致3年来新成立的基金会数量非常少,远没有当初理论界预期的乐观。
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结构,成为制约中国公益组织发展的瓶颈,这已是业内专家的共同认识,其导致的结果,就是数百万家公益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一直处于法律上的尴尬地位,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都还是“非法组织”。另外,数千家境外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在中国长期活动,却没有合法身份。
组织地位没有解决,是导致公益事业发展不快的最大原因。
政府的第二大缺失,就是监管不到位。有人说,中国政府对公益组织管得过严过多,我不赞成这一观点,恰恰相反,政府对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是管得不够。政府对公益组织的监管,第一就是从法律上去规范。前面说了,我们没有就公益组织来立法,何来监管?法律、法规,已经严重落后甚至有点不顾中国公益组织发展的现实,才是导致大量非营利组织,包括数千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失于政府监管的局面。
正是因为政府失于监管,才会导致一批不严于律己的非营利组织,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中国的公益事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又由于主管单位在人事、财务等具体事务上过多插手,导致许多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又沦为各个政府部门的附庸,失去了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也带来了许多非政府组织的无效率。
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公益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每次两会期间都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民政部负责起草的《中国慈善事业促进法》也在加紧进行中。人们期待,中国公益立法能够尽早破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