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观察与分析 “不谈环保”为哪般
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的一些企业缺乏环保设施,生产现场烟雾滚滚——来自《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说,当记者提出要就环境治理问题采访当地的环保局长时,对方竟然声明:如果采访,不谈环保。
或许是这位局长羞对污染问题的存在;或许他是外行出身,回答问题怕留下笑柄;或许是他也无能为力,只能有苦难言。这位环保局长拒谈环保的态度耐人寻味。
“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然而,目前地方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都集中在地方政府手里,同时,一些环保部门成为地方安排工作的“收容所”,使我们在现实中常常看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个别地方环保负责人是外行出身,甚至连污染物主要排放指标COD(化学需氧量)是什么意思也搞不清楚;二是许多地方环保局长只对当地的县(市)长负责,在偏爱发展经济的顶头上司面前,希望他们能严格执法、狠抓环保,只能是一种奢望。
虽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上一级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但事实上,环保部门的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要服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需要。于是地方环保部门一方面有问题不敢查、无法查,从而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降低了违法行为的成本。另一方面,面对国家环保总局铁腕治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一旦出了问题,他们往往首先要被问责,做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的“替罪羊”。所以有人戏说,环保局长是最不能当的官。
前不久,环保总局潘岳副局长对记者表示,“官的问题解决了,就什么都解决了”;“环境指标一天没有真正纳入官员考核制度,就一天不能杜绝一些地方官员用人民的健康换取极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这样的官员一天不被问责,反而因‘发展有功’得以升迁,就一天不能阻止更多的官员效仿。”
事实证明,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如果不痛下决心严肃治理,我们的国民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铁腕治污更须先铁腕“治官”。令人高兴的是,以环境指标考核、问责官员的工作思路在一些地方已经确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明确指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将追究其环境监管失职罪。一句话,在环境污染面前,只有让地方官员和平民百姓一样成为“受害者”,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成为受益者,我们的环保工作才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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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环保部门的尴尬地位
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由于其“一把手”的帽子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更大的“一把手”那儿,所以使得环保部门常常面对地方政府企业集团早已结成的利益同盟体无能为力。一些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把环保政令当回事,说到底,他们不怕得罪当地或上级环保部门,怕的是得罪上一级政府。所以,对地方环保局“一把手”的任命,应当给上级环保部门一定的否决权。否则,地方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还是难有作为。
(网友:激扬中国)环保部门对地方保护深感无奈
地方保护主义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理由冠冕堂皇。有的地方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禁止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有的干预环保部门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有的限制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的公然违反环境政策和不执行环保法定制度。对此,环保部门深感无奈。法律授予环保部门的是检查权、罚款权和建议权。但是在基层,检查权往往被各类“土政策”阻挡,而责令企业停产治理或者限产治理等建议,又不被地方政府采纳和批准。有些基层政府甚至制定一些“土政策”,像降低环保门槛招商引资、设立企业安静日、重点保护企业等,为日常环境监管设置障碍。在上级督办、政府干预、群众上访3层压力中工作,地方环境保护举步维艰。万不得已之下,居然出现了一些基层环保局长自己充当举报人写匿名信,向上级反映这些本该由他管理的事情的现象。
作者 曹家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