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图为访谈嘉宾在回答网友问题。(中国平安网张泳摄)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在查处腐败中形成合力 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主持人欢迎二位的到来。看到二位坐在一起,就有网友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一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两高会一起共同发布一个司法解释?
陈国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司法解释权。一般的情况下,对于同时涉及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共同制作司法解释。特别是对那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适用法律问题,“两高”往往联合制定司法解释。
主持人大家知道也就是在四十天前,中纪委发布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有说,中纪委《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的相继出台,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从常理来看,法律程序要更严谨一些,因为通过一个法律性文件,需要的时间也更长。这次“两高”《意见》能在中纪委《八项禁令》之后40天快速出台,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而这个“奇迹”背后,可能是司法机关的提早介入。那网友就问了是不是早在中纪委《八项禁令》出台前的酝酿阶段,“两高”《意见》的准备工作就已经同步开始了?
主持人那我们回到意见的内容部分,二位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意见所囊括的几种受贿案件的形式?
任卫华我看有的人说有十种行为,其实我理解是七种行为、十条规定。这七种行为我简单地看了一下,因为在规定上是十条。第一种是以交易的形式进行贿赂;第二种是收受干股的贿赂;第三种是以合作投资、办企业等名义进行的贿赂;第四种是委托理财形式的贿赂;第五种是以赌博形式进行的贿赂;第六种就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在意见中分了两条,其中有一条就是“挂名”领薪,也就是说你不上班,挂一个空名还要拿工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贿赂。为什么把这个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单列一条呢?就是因为他们比较突出一些,但是实际上都是特定关系人的问题;第七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的时候为人谋利离职以后收受贿赂。
主持人那这七种形式是不是已经包含了所有的受贿刑事案件的形式了呢?
主持人应该如何看待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和地位?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这个意见,是不是表明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任卫华惩治腐败是法律赋予我们两家的责任、义务,也是我们的使命。这应该是责无旁贷的。有这个《意见》和没有这个《意见》我们的宗旨都是一样的。有了这个《意见》以后只是说我们惩治腐败、处理受贿案件工作的规范化就更进一步了。两家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是什么样的呢?我谈一点我个人的认识。比如说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为什么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论证才出台一个《意见》呢?不出台这个《意见》为什么大家认识就不好统一呢?我想这里面是有这样一层意义的。详细
主持人有网友问,中央纪委禁令与“两高”的意见衔接是顺乎民意的事情,是对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促进。如果说这个过程中有什么缺憾,那就是八项禁令和司法解释出台的速度可以再快一点。前面所列种种新型腐败行为虽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出现的时间已然不短,而且形成了一套潜规则。您如何看待这位网友的看法?
任卫华客观上有一定的道理,我还要再强调司法解释还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他一定是有大量的社会现象、大量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来研究解决,需要研究论证很长时间,大家觉得成熟了才出台一个政策。司法解释、包括法律都是这样的,一定是有滞后性的,如果没有滞后性就不叫司法解释了,也不叫法律了。详细
网友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升级了,可贪官们如果真的想贪,应该还是可以躲避这些明文来搞受贿的。如:特定关系人这一条,如果贪官真的想贪,找个不沾亲带故的人受贿应该还是不难办到的。
任卫华特定关系人这样的一个词是反复研究讨论才确定了这样的名称。大家看我们的规定,亲属是特定关系人的构成成分,情人是构成成分,其他就是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人。那这个其他怎么解读呢?举一个例子来说,为什么要搞一个其他呢?比如我现在从陈主任那里拿到一个好处,我要想办法找他回报,现在我们俩有交易了,你要贿赂我,我说你不要给我钱,你直接给陈主任得了,那我和陈主任是什么关系呢?那应该说就是特定关系人。其实亲属和情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要前提成立就没有别的限定。详细
网友现在我们国家的商业贿赂非常猖獗,国家是否将来有可能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也效法于此次“两高”的《意见》,在打击商业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方面会不会有什么比较大的区别?尤其是在惩罚的措施方面?
任卫华商业贿赂的行为本质和我们现在谈到的国家公职人员贿赂的本质是一样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也是相同的。但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因为他涉及到的行业特别多。自从中央开始治理商业贿赂这一行动以来,从中央有关部门一直到司法机关,一直在进行研究工作。我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已经有一定的题目,也有一定的成果,也打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商业贿赂的违纪问题、违法犯罪问题做出适当的、相应的规定。详细
网友我想反腐败不应该是单方面的,应该有一个系统性的、全方面的法律保证,比如说有受贿,那行贿呢?还有与此有关的监督失职人员,以及交易中的受益人,谁去问责他们?您怎么看他的看法呢?
任卫华这个问题很好,在历史上有很多人问过这样的话题。比如我们国家民众普遍感到我们打击受贿有一定的力度,但是打击行贿似乎相比较而言差了一点。这位网友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应该这样讲,法律上给我们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行贿受贿都要打击,只要够了就要打击。至于具体办案中有一定的差距可能不单单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不力的问题,因为行贿和受贿比起来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首先行贿犯罪在法律上规定有一个很特殊的要件就是行贿者谋的一定是不正当的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犯罪。可能很多行贿者谋的是正当的利益,但是普通群众分不清这一点,他认为那么多的行贿你都没有打击。
网友请问任庭长与陈主任,在该意见的第一部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中,明显低于与明显高于将如何界定?其次,在确定受贿数额时又是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那是否存在一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不一样的问题?
任卫华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有这么几种方式,一个是低买,人家是很贵的东西我出了很少的钱买来;高卖就是我的东西不值钱我卖了很高的价。那低到多少、高到多少才适用呢?这需要在具体办案中再解读的,司法解释也不能解释到极为详尽的程度。而且有的事物是无法做出具体解释的,比如我们文件规定的明显低于、明显高于,这个明显文字上就很难再进一步表述他了。
网友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为什么在反腐败斗争多年之后相关应用法律都还没有达到公约所界定的标准?到底差距在何处?
陈国庆因为反腐败公约我们国家已经签署而且批准了,据我们现在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国内法和反腐败公约衔接的问题。比如我们知道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立法规划,要修改刑法有关内容,可能修改的时候要研究贪污受贿罪和反腐败公约衔接的问题。这是一个过程,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使我们的法律既符合公约的要求,又符合我们国家查办腐败案件的实际。详细
网友为什么意见最后要特别提出“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这到底是什么样的政策呢?能不能为大家解释一下。
陈国庆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党和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包括在查办受贿犯罪案件当中都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高”的这个《意见》应该说宽严相济这个严的方面首先体现为严密了刑事法网。因为过去对这些新型的受贿犯罪是不是构成犯罪、怎么样来追究。可以说是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定的分歧的。而这个《意见》就把这个问题明确了,明确规定这几种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的话都要按照犯罪来处理。这本身就是严的体现。 (来源:中国平安网、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