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二十四中学“11·23”校园血案一审宣判 法庭认为被告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捅死同学 高三学生领刑12年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7月18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第二十四中学“11·23”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辛延平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6年11月23日23时许,兰州市第二十四中学高三学生辛延平与该中学初三学生张小平(化名)、薛某发生争执后,辛延平对二人进行殴打,后张小平将在该校上高三的哥哥张平(化名)及该校学生赵某、王某、缪某叫到一起,在该校男生宿舍楼楼道对辛延平进行殴打报复。在殴打过程中,辛延平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将张平、王某和案外人张军(化名)捅伤,张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张军受重伤。辛延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1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辛延平事先携带凶器,持刀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提出辛延平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辛延平曾向张小平等人道歉,而被害人张平纠集他人对辛延平进行殴打,导致辛延平伤害他人,被害方亦有过错经查属实。宣判后,辛延平的委托辩护人表示,辛延平将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亲属还发现了该案件新的证据,将一并向省高院提供,请求审查。
法庭上,辛延平认为当时持刀捅人是为了自卫。辛延平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当时辛延平对自己的安全处境已失去合理判断才拔刀反击的,应以正当防卫论。辛延平家所在的村——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北山村出具了一份证明,认为该血案的发生与该校学生宿舍楼松散式的管理有很大关联,辛延平在当地表现良好,请酌情轻判。国家公诉人则认为,辛延平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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