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当妈妈的香港明星张柏芝又和“索芙特”打上了官司。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索芙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索芙特”)以张柏芝同时担任另外一款瘦身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违反了和“索芙特”的合约为由要求张柏芝赔偿经济损失200万一案,昨天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
代理同类瘦身产品惹争议
记者了解到,2002年11月4日,受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特别委托,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TOGETHER AGAIN LIMITED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张柏芝为“索芙特”旗下的两款瘦身产品“腹部苗条霜”和“纤脸滋润霜”担任形象代言人。自2002年11月9日开始,合约期为两年。合同规定,张柏芝在合约期间内不得与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
据悉,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是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总代理,代表远东公司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前者是梧州索芙特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
据“索芙特”称,2004年6月开始,“索芙特”就在市场上发现由张柏芝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在各大商场上销售。另外,在网络和报纸上也有由张柏芝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广告。这些广告在大幅张柏芝形象宣传画旁边,均配以宣传产品瘦身功效的文字,如“我爱火辣身材,只穿婷美瘦暖”等。
索芙特据此认为,张柏芝违反双方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其他公司瘦身产品做广告,已构成严重违约。索芙特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柏芝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原被告纠纷由来已久
其实,张柏芝与索芙特的纠纷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6月,张柏芝在无锡市场上发现索芙特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瘦身沐浴露、减肥香皂、洗面奶等3种产品上使用她的肖像,而这三种产品均不是双方广告合同所列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张柏芝认为索芙特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索芙特告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索芙特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200万元等。2006年4月10日,无锡市中院一审判决,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
肖像侵权案一审败诉后,索芙特一方面向江苏省高院上诉,另一方面又“反戈一击”,在广西南宁中院以违反合同规定为由向张柏芝提起诉讼索赔200万,2006年5月29日,南宁市中院受理本案。
昨天的庭审,张柏芝并未到场,她的代理律师替她出庭。法官进行了调解。张柏芝的代理律师提出,索芙特集团公司与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公司的合并手续不全,未办理工商登记。他对法官表示“调解要分清责任,在对方责任不清的情况下,我们不同意调解”。索芙特的代理律师随后向法官出示了梧州市工商局的证明文件。原、被告双方最终未达成任何和解意见,双方继续等待下一次开庭。
记者昨天从张柏芝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目前张柏芝已经怀孕九个月,她非常希望早日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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