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收藏文物不得私自买卖
本报讯 (记者白静岩)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新的文物保护法,今后民间收藏文物不得私自买卖。
新的文物保护法专门列出一章对民间文物收藏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文物的销售由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拍卖由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销售和拍卖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文物局相关人士解释说,民间收藏文物不得私自买卖,但根据《办法》,民间收藏文物流通有四种合法途径: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鼓励公民个人设立博物馆
《办法》鼓励公民个人设立博物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的,应当接受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考古区擅施工最高罚五十万
《办法》规定,在建设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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