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非司法厅的人员,喝酒后驾驶省司法厅的车辆撞伤一名7龄童,致其死亡。近日,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协调及省司法厅的积极配合下,屯昌县法院顺利执行了这宗交通肇事案的赔偿款,将钱交到受害人家属手中。
2006年7月12日晚,屯昌糖厂下岗职工王长琼与朋友喝酒后,借用了朋友的车(车主为海南省司法厅,牌号为琼A92120)。行车中撞到骑自行车的7岁儿童王浩,致使王浩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长琼负主要责任。而王浩才7岁,竟然单独骑自行车上路,也违反了规定,应当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王长琼付丧葬费6000元给死者家属,海南省司法厅交了6万元赔偿预付款到屯昌交警大队。
屯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长琼无证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浩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王长琼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送王浩去医院抢救,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属自首情节。
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长琼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给王浩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12.8万余元。海南省司法厅属交通肇事车辆所有单位,负有赔偿连带责任。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中院受理经公开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查,王长琼属低保对象,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律规定,海南省司法厅作为连带赔偿负责人,有义务支付赔偿款。
这是屯昌县人民法院第一次执行涉厅级单位案件,县政府、法院十分重视,明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王浩的父母的合法权益,不管涉及到谁,也要坚决依法执行。
屯昌法院将案情向省高院、海南中院汇报,请上级法院及时与省司法厅联系、协调。
海南省司法厅负责人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多方协调,海南省司法厅将该案全部赔偿款汇至屯昌法院帐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近日,当屯昌法院执行人员将全部赔偿款交到王浩的父母手中时,夫妇俩热泪盈眶。
王浩的爸爸告诉记者,当初还不敢相信案子的赔偿款能这么顺利就拿到,非常感谢屯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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