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当屯昌法院执行人员将全部赔偿款交到申请执行人王某夫妇手中,他们握着执行员的手连说谢谢。
2006年7月12日晚,屯昌糖厂下岗职工王长琼,酒后从朋友处要来钥匙,无证驾驶省里某厅小轿车,将骑车经过屯城八一路的7岁儿童王浩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1月,一审判决王长琼应赔偿人民币128836.8元,省某厅负连带赔偿责任。王长琼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月,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王长琼今年已53岁了,下岗多年,属低保对象,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依法律规定,省某厅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有义务支付赔偿款。经多方协调,今年6月,该厅将该案全部赔偿款汇至屯昌法院账户,使该案今天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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