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大盗该当何罪 法院认为转完账就是盗窃
温州网讯 窃贼利用“灰鸽子”病毒,从网上银行客户的账户上转走近60万元,不过大部分款项被失主及时发现并通知银行冻结,真正从提款机上取出赃款仅3万余元。这起盗窃案的盗窃数额应该算多少?日前,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这类案件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首次予以明确:窃贼完成转账行为即已构成盗窃,提款机上取钱那是转赃。
通过病毒窃取账户
去年12月,市区杨先生打开电脑查看网上银行的款项来往情况时,不禁大吃一惊,他在建行和农行的15万余元存款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转走。杨先生赶紧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与杨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林女士、黄女士,她们的银行存款分别被盗35万元、9万元。
公安人员分别检查了三人的电脑,发现他们的电脑都被植入了一种叫“灰鸽子”的木马程序,以致银行账号、密码、证书被盗。根据IP地址显示,民警发现植入该木马程序的“黑客”来自市区一家医院。民警立刻对该医院的所有电脑进行清查,最终在网络技术人员翁某的电脑里,查到了他曾经登陆过“灰鸽子”木马程序的记录。
原来,去年11月,身为网络技术员的翁某将自己改良过的“灰鸽子”木马病毒程序植入“温州气象网”等3个网站,这些网站遭病毒攻击后,杨先生等上网浏览该网站,他们的电脑也就立即被“感染”。翁某利用“灰鸽子”木马病毒,窃取用户杨先生、林女士、黄女士等人的电子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
去年12月18日,翁某纠集许A、徐某、许B等3人一起作案。翁某等人在瑞安塘下一网吧,从林女士的农业银行账户里转走了35万元。林女士发现有人在偷转其银行卡上的存款,立即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冻结了账户,这笔钱未被翁某等人取走。
12月19日,翁某等人在市区一家宾馆上网,利用窃取的银行客户资料,将失主杨先生和黄女士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24.7万元,转账至伪造用户名的银行卡上。随后,徐某、许B在温州市区及丽水青田等地的5处ATM取款机上,提取现金35500元。
12月20日,警方在医院抓获了正在办公室上网的翁某,其他涉案人员也相继落网。
如何认定盗窃数额
庭审中,翁某等人的辩护人对指控59.7万元的盗窃数额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未提取现金的款项部分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或者以实际提现35500元为犯罪金额。但公诉机关认为,行为人进入失主的电脑然后划账就是实施盗窃,因此只要被告人完成转账就认定既遂。
经合议庭审查,翁某通过木马病毒程序获取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即已取得对他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控制权,而四人合谋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使得存款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而由其所掌控,此时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且盗窃金额应认定为转账金额59.7万元。至于后来在自动取款机上提现,属转移赃款行为。另外,失主发现存款被盗,向银行报案并由银行冻结对方账户,这是属于事后追赃行为,不影响盗窃金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法院认为翁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且翁某期间又盗窃他人电信资费,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翁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其他罪犯被判4年至3年6个月不等。 (记者 梁建国 通讯员 鹿检 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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