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首席记者王术) 现在起,用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拉拢伤员、病号进行医疗竞争,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受损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沈阳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上的规定,单方解除协议,并撤销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这是记者昨日从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的。
《沈阳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是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首次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按规定,除情况紧急外,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除详细记录受伤时间、受伤部位,做出诊断,进行治疗外,还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不符合住院条件、挂床的、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的工伤患者留住院。不得提供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譬如门诊开药控制在七天量,对行动不便者,可限定两周;出院痊愈者原则不能带药,慢性病可带两周药量。严禁超病种、大处方及重复用药。
如果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设备和技术条件确实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向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病历资料、填写《沈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科主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报甲方核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家庭病床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家庭病床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主治医生提出意见,重新办理手续。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按工伤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医治,不许超范围医疗。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表示,对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出现的违规情况,任何人有权进行监督、举报。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处举报电话:024-22531752、024-2251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