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胡锦涛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
这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行动指南。笔者现就如何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谈三点体会。
一、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好、完善好人民代表制度。要完善立法机制。在立法工作方面,既要重视好经济立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调整传统经济发展指标体系的同时,增加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指标,尤其要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的民主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公平、社会活力、安定有序、公共满意、生态环境等方面指标加以细化量化,使这些指标变成科学的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发展良性循环。
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通过自觉坚持和接受党的领导,保持党的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使党委的各项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支持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要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要启动质询、免职、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对相关人员进惩戒。
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积极组织和督促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加强荣辱观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人人知法懂法,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遵法。通过法律宣传教育,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理想信仰教育,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生活秩序,不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支撑。
二、要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就是要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营造健康协调的经济发展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大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所作为,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提高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要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凡涉及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同级人大常委会应要求“一府两院”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改革出台前,应及时向人大通报,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应定期向人大进行汇报;审议时,要求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说明,回答询问。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这是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在讨论重大事项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对事关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组织代表视察,广泛地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召开常委会会议时,充分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讨论,而后进行表决,保证建议、决定的民主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建立听证制度,“二次审议”制度等。听证、“二次审议”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使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具有科学性。
要强化行政监督的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强化人大意识,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支持人大工作,维护人大权威,人大行使监督权不能只停留在提提意见和建议上,应当依法及时纠正“一府两院”违宪违法行为,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汪和违法行政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要敢问、敢管、敢查,一抓到底,处理到位。同时要注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要有针对性、正确性和科学性,坚持“少而精,重深入,求实效”的监督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不仅要事后监督,要还要注重事前、事中的监督,对监督检查、审议的每一件事都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人大要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用机用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和促进他们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加强法律监督的实效。人大要督促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就必须加强对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等方面的监督,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的行为。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因此,我们在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上,把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作为重点,加大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特别是严格依法办案的监督力度,从围绕严肃执法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入手,支持和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保证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各项改革政策的全面执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秉公办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要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构建社会和谐夯实牢固的群众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也称人民代表或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得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具有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特点和优势。人大代表应发挥这一优势,整合民意,凝聚民心,为构建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要发挥好参与决策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的审议和表决来完成的,由于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权力,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项决策性活动的工作,反映了其参与决策的作用。其职责应该是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准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把在闭会期间的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调查中所了解掌握的社情民意,形成真知灼见,通过各种形式准确地反映给党和政府,把自己深入基层了解到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发言和提出议案、建议等方式如实反映上来,使党和政府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求,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好务。与此同时,人大还要积极发挥监督协助的作用。
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是指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联系中所起的中介作用。当好人民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还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专门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从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困难入手。人大代表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协同基层组织从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入手,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与人民群众有着紧密的联系。人大代表的一言一行会对广大群众产生极大的影响。人大代表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应当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代会的决议决定,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服和拥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努力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更好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执政任务。
(作者单位:湖南省龙山县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