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司法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正义心的证人保护“是很脆弱的”。高检院控告检察厅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 作为证人的邓镪保被打了,被打的地点是人流相对密集的银行营业部,被打的时间是工作日的上午。
一边是法律规定证人享有安全保护的权利,一边是证人邓镪保于“光天化日”之下被痛打一顿。对此,“证人保护为何不能落到实处”的疑惑盘绕人们心头。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中心副处长白会民认为,真正做到保护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有强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但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设计不尽完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法律只是给出了保护证人的概念,对于具体的证人保护的机构和主体、保护职责和手段、保护程度和时限等一系列在证人保护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环节未作详尽规定。”白会民说,由于制度的空缺,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证人保护工作仅仅源于司法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正义心。“这是很脆弱的。”
此外,白会民还分析说,部分司法机关证人保护意识的局限也不利于证人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旦诉讼程序结束,司法机关保护证人的意识便有所削减。由于打击报复证人在我国常以妨碍司法罪进行指控,证人于诉讼程序终结后遭受报复,已然与妨碍司法无太大关联,部分司法机关因此也对诉讼程序终结后的证人保护表现不积极。这些都是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的理解误区。”
提到证人,“污点证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备受关注。在证人保护工作中,“污点证人”应被重点保护。
白会民介绍说,“污点证人”的概念并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目前大家对它的一个共识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犯罪,自身也有污点的证人”。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反贪查案中,“污点证人”作证较为普遍。
“"污点证人"的证言证词,与一般证人的证言证词相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揭露犯罪事实。”白会民说,由于“污点证人”直接参与了犯罪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证言证词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因此,"污点证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存在因污点而被剥夺享受证人保护的权利。相反,因为"熟脸"的原因,"污点证人"的人身处境更加危险,应进行重点保护。”
针对目前我国“谁受益,谁保护”的规则,白会民指出,保护证人是一种国家责任,保护证人的责任主体应是国家。“国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措施,使证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恢复到作证前的平静状态,对证人提供完善的就业保障制度、经济补偿制度等。立法机构应尽快制定《证人保护法》,对证人保护给予科学详细的规定。”
在法律走向完善之前,证人自身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保护。“证人作证后,要及时进行自身风险评估,进而向相关执法部门提出譬如调换岗位、迁移住所等保护措施。”白会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