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雪丽
对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认为“劳动者没有与开发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就无权过问此事,也不会对此事予以追查”的说法,相关专家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杨汉平认为:“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的这些说法是不负责任的。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形成书面上的劳动合同,或者仅是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作为确定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标准。在这起案例之中,劳动者已经在天津市开发区提供了劳动服务,可以看作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本质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虽然工人是由北京派往天津,与天津公司形成的是劳务派遣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同样是在其调整范围之内,属于派遣公司和用人公司双方的劳动者,应该受到双方企业的公平对待,享有工作中的安全保障等权利。因此,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完全有义务对派遣工人的工作环境进行保护,对施工中劳动者受到的不公平对待有义务进行查实。《劳动合同法》为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是以一纸合同把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范围给圈定小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对相关劳动部门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如果说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劳动部门不应再介入,那么还有70多名工人没有起诉,没有进入到司法程序,并且,劳动人事局是单独作为一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独立于司法部门之外的另外一个执法部门,保护受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其职责之内。一些地方政府中的确存在着"GDP发展观",而非科学发展观。劳动保障部门更应该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而不是资方的角度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