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侦查协作纪实
本报记者 陈虹伟
赖某被抓,他感到有些突然。
因为江西赣州检察院的检察官“从天而降”,能够在北京如此神速地找到他,让赖某始料未及。赖某并不清楚,其实这背后是一套完备的侦查协作机制,让他无处藏身。
2007年7月中旬,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揭秘了这一制度的完整操作过程。
贪官落脚北京的三种类型
61岁的赖某,是江西赣州一家国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05年退休后来京居住。他怎么也想不到,他来京两年多了,还是被海淀检察院反贪局找到了。
2007年3月27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张局长一行四人,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请求协查抓捕一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赖某涉嫌行贿十余万元,2007年3月被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为抓获嫌疑人,该院曾采取多种方法未果。此前经侦查,发现赖居住在北京其女儿处,并使用其女儿登记的小灵通电话与外界联系,故来京抓捕犯罪嫌疑人。
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王长林局长闻讯后,亲自与赣州市检察院反贪局领导共同研究抓捕前期工作方案。在了解到嫌疑人的女儿户籍所在地为海淀区双榆树东里一小区后,考虑到抓捕的把握性及安全性,海淀检察院协助办案人员带着赣州院反贪局的干警,来到双榆树派出所,向值班的李副所长说明来意,请求协助摸排及抓捕工作,随后随同两位民警来到该小区。考虑到赣州干警的口音关系,遂以户籍核实为名入户调查。经了解赖某女儿户籍确实在此处,但其并不在此居住。
考虑到嫌疑人在京与其女儿一起居住的可能性比较大,找到其女儿的居住地成为抓捕赖某的关键,但如果生硬的与其女儿联系,势必会透露风声,影响抓捕工作,于是还是以户籍核实为名,经派出所同志协助查处赖某女儿的居住地。最后经过办案人员几日细致摸排查找,于2007年3月30日下午,在颐和园北门附近将嫌疑人赖某抓获。
近几年来,外地检察机关来北京请求提供侦查协作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6年,反贪局承担的侦查协作工作为近5年来最多的一年,共计128件。
海淀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贪官落脚北京无外乎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利用职务犯罪所得赃款进行投资:
2006年11月2日,东北某地检察院反贪局来海淀检察院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魏某。
魏某此前系该市一家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经当地检察院初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于2004年将公款2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至今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另有380万元贷款不知去向。据调查,掌握魏某在北京开有私营企业,本人亦在北京活动频繁。魏某还涉嫌将赃款转入其在北京的私营企业进行投资。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协助调查了魏某在京活动情况,调取到犯罪嫌疑人的客户资料,不久就将魏某抓获。
像这类通过侦查协作,在京抓获外地嫌疑人的案件,在海淀检察院几乎每天都会遇到。
二是将职务犯罪所得转移至子女处:
2006年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办案人员来到北京市检察院,请求协助侦查一起贪污案。北京市检察院遂将该案交办海淀检察院反贪局。
犯罪嫌疑人周某,案发前系四川省资阳市某镇教职办财会人员,因涉嫌贪污公款76万元于2000年被四川资阳市某区检察院立案,在监视居住期间潜逃。周某于2000年10月出逃前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其女于2002年考入北京某大学。
经海淀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发现,周某的女儿于2006年大学毕业后出国,周某的线索也因此中断。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追查中。
三是在京购置房产:
2007年,犯罪嫌疑人严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某地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严某利用挪用所得公款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和顺义区购置房产,并将自己和其弟的户口迁入北京。请求海淀区检察院协助侦查后,很快将严某抓获。
据记者了解,2006年全年,共受理案件侦查协作128件,同比增加58.02%,占全市协查总量的11.74%,是完成协查工作数量第二位的基层院的1.41倍;协助有关单位抓捕在逃人员3人次。随着各地检察机关横向联系的不断加强,侦查协作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各单位要求侦查协作的内容明显增加。以往侦查协作工作常常是查某个电话的通话情况、查某笔资金往来,或查某个人基本状况。而海淀检察院2006年全年提供的128次侦查协作行动中,协查的内容囊括了几乎侦查活动的各个阶段,包括调查取证、查询电话通话记录、查询机主资料、开具办案专用介绍信、询问证人、查找有关人员、查账、协助抓捕、协助搜查以及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等,有时甚至近似于整个案件的初查环节。
新时期侦查协作制度的重要性
侦查协作机制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开展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机制在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排除办案阻力、增强办案合力、加强异地协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提高反贪侦查破案能力和办案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和举措。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流转的不断加速,形成了犯罪活动地域无限性和侦查管辖有限性的矛盾。目前,这一矛盾极具普遍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跨地域展开侦查协作。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对侦查协作作出了如下定义:侦查协作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事宜所进行的协调、配合和合作。侦查协作应当遵循依法配合、快速有效、保守秘密、各负其责的原则。
据介绍,从目前工作实际看,海淀检察院所提供的侦查协作内容远远超出了这几项,几乎涵盖了整个侦查过程。
侦查协作的实质是加强各个局部之间联系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提高整体功效的重要方法。侦查协作是充分利用和节省侦查资源的客观要求,改变以往单靠一个办案组几个办案人的有限的办案方式,形成上下联动、集中全国范围内的检察力量形成“侦查一体化”的侦查格局,使侦查资源进行了有效的整合,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些年侦查协作工作发展迅猛,但由于协助外单位办案不属于本单位的考核范围,有些干警在本局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往往容易产生“份外工作、额外负担”的想法,对侦查协作工作重视不够。
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侦查协作力不从心
侦查协作数量迅猛上升,建立有效的机制势在必行。
目前,临时派员执行侦查协作已不能保证任务圆满完成。《北京市检察院关于侦查协作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侦查协作工作由市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领导。各区、县检察院反贪局应在办公室或侦查处内确定专人(不少于2人)负责侦查协作工作。”
最高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院均已成立大要案指挥中心,在有条件的或工作量很大的基层单位,设立侦查协作机构,专职此项工作,是保证侦查协作工作顺利发展的途径。
侦查协作不规范,不利于侦查协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请求侦查协作的单位要求不统一,申请侦查协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有的申请单位来人不带法律手续,甚至有个别检察院办案人员声称该院没有“询问通知书”,没听说过“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而要求协查检察院提供该法律文书供其使用。
面对这一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方办理案件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请求协作,无法及时办理有关请求协作手续的,可以商请协作方紧急协作,但是有关请求协作手续必须及时予以补办。
据此,海淀检察院在对其要求提供侦查协作的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拒绝协查。
加强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的建议
面对涉及异地取证、异地办案、异地缉拿逃犯的案件和国际司法协作案件的不断增多,不仅加大了各个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案件的难度,也对完成协查任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侦查协作配合,通过制度化建设来保障异地办案,对于惩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海淀检察院根据实践经验,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制定专门性法规,推动规范化建设:只要存在分工,就会有配合。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下建立起来的侦查协作制度是适应当前职务犯罪发展特点的必然要求,是优化配置资源的迫切需要。上级院对跨地域办案的调整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侦查协作中存在的效率不高、缺乏配合的问题,但无法排除分工和地域差异这一客观事实,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
二是建立跨地域侦查协作网络,加强信息化建设:侦查一体化要求建立起各级、各地检察院之间紧密的侦查协作信息平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配合密切的协查网络,在统一中枢神经的指挥下发挥全国检察机关的合力,将侦查一体化的观念贯穿到侦查第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