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中国受害者诉求被驳回 中国律协等机构谴责东京高法判决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日前在二审判决中驳回侵华日军遗留毒气和炮弹伤害索赔案中国原告的全部诉求,获悉此消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当日发表联合声明强烈谴责这一判决。
1974年10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生遗弃化学武器致人死伤事件;
1982年7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发生遗弃化学武器致人伤害事件;1995年8月,黑龙江省双城市发生遗弃炮弹致人死伤事件。经查明,这三起事件中被遗弃的化学武器、炮弹均为日本国制造,并在当年侵华战争中使用,日军战败时被遗弃在当地。三起事件中的受害人均为普通的中国公民。
1996年12月9日,上述三起事件中的13名中国受害者及家属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人或遗属作出赔偿。
2003年9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日本政府向中国受害人支付总计1.9亿日元的赔偿金。日本政府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后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7月18日,东京高等法院作出了一审原告(中国受害者)败诉的判决。
全国律协等三机构认为,“日本政府应当承担清除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赔偿中国受害人的损失,尽快妥善处理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造成的问题;日本法官应当维护司法正义、尊重人权,以期得到中国人民及国际社会的谅解和信任。”(记者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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