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7月22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低价购房案作出终审判决:福州某国有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黄忠杰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房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其违法所得。
2006年1月,黄忠杰以其妻子及女儿的名义向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两套房屋,合同约定按九折计算购房款。
黄忠杰支付房款后,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艾某提出按八折计算购房款,退给黄忠杰8万元人民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黄忠杰在担任该国有建筑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还多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承包人的贿赂,并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在工程报批、立项、拆迁、安置等工作中提供方便,收受贿赂款6.7万元。
法庭上,黄忠杰提出,购房时开发商退回的8万元属于开发商让利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中共中央纪委近日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法院指出,黄忠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于市场定价购买房屋,收受巨额差价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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