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在基层 本报记者 张亦嵘 彭于艳
“我们主要受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类犯罪,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实践中,通过履行监督机制,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法律监督意识,使监督在公诉中强化。”7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林剑对记者说。
动态监督:检察官洗去了女孩的冤屈 “以前,我以为世界上就没好人,现在知道错了,是你们使我改变了对世界的看法。”这话是一个叫徐眉的女孩不久前发给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主诉检察官老梅的短信。
徐眉曾是北京某高档饭店服务员,负责收取饭店每日采购后结余的现金。去年的某一天,她收完现金就不辞而别了。饭店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徐眉抓获,并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徐眉承认她拿了收取的现金,但她说那是她应得的工资。可是,检察官老梅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中发现,她在拘捕前后所供述的现金数额不同,这是个疑点。通过核查饭店提供的账目,老梅发现更大的破绽:有20余笔账目上的剩余款额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在这种情况下,老梅认为应实行动态监督,以弄清事实的真相。于是,老梅到饭店进行实地调查,找到饭店财务总监李某、张某两名关键证人,结果他俩的证言漏洞百出。老梅对李某说,你要把每笔账目弄清楚。结果李某弄了两周也没能把账目对上。
经过对卷宗审查和实地调查,老梅把事情弄清了。原来,饭店老板欠徐眉两个月工资共3000多元不给她,徐眉便带着收来的3000多元走了。检察官认定,徐眉侵占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1万元,其虽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徐眉从看守所里出来了,便有了她感慨的短信。
定性监督:罪犯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罗华(化名),原是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部的经理,两年前,被派到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负责软件系统的升级和维护。
一个偶然的机会,罗华在网通的技术平台上发现,注销的ADSL账号在最后一道程序上并未关闭,因此这种注销账号名为注销停止使用,实际上仍可使用,还不用付费。因为营业系统中这些账号是已注销的。罗华并未向公司汇报这一技术漏洞,而是用U盘拷贝了公司对外注销但未最后关闭的ADSL账号3000多个。之后,他在网站上发帖出售这些账号,获利10余万元,北京分公司则损失了60余万元。
2006年8月,公安机关将罗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至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职务侵占罪须利用职务之便,而罗华并非中国网通分公司工作人员,只是基于其所在的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网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间的合同关系,被派往北京网通分公司负责技术服务工作,并无权出售账号,被告人是利用工作之便而非职务之便盗卖账号。罗华卖账号得来的钱,如果按职务侵占的罪名判可能是两三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就有可能判十年以上,承办检察官分析了有关这两个罪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查阅了大量的专业书籍和案例,认为应定为盗窃罪。
检察院以罗华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罗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2000元。罗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依法抗诉:从3年“虚刑”到10年实刑 田宏,北京儿童医院原医务处副处长。2003年到2005年,田宏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河北某制药公司办理产品“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用于儿童排铅的临床观察,先后收受该公司现金和赴日旅游费用等近6万元及价值18万多元的蓝鸟轿车1辆。
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田宏构成了受贿罪,于2006年9月以受贿罪对田宏依法提起公诉。
田宏与该制药公司北京代表处经理刘某系情人关系。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田宏收受蓝鸟轿车的行为是他们情人之间的私人经济往来,是情人之间的赠与。2006年12月,法院判决认定,“指控被告人田宏收取蓝鸟轿车一辆属受贿的证据不足”,判决田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全部案卷材料后,仍认定被告人田宏收取蓝鸟轿车属于受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7年4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田宏构成受贿罪,其收取某制药公司为其购置的蓝鸟轿车为受贿,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