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内学生殴斗学校担责20%
安报讯 (记者吴倩)放学后俩中学生因小事在教室殴斗致伤残,学校该不该担责?7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巩义市北山口镇第五中学(以下简称第五中学)应赔付承担学生尚瑞(化名)各项损失的20%责任。
2005年11月5日12时10分许,第五中学放学后,该学校二(四)班学生王武(化名)和尚瑞因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互殴。王武用刀捅向尚瑞的肚子,经鉴定,造成其九级伤残。法院另查明,王武在事发前4天已被该校勒令停课,事发时没有教师在场。
法院一审认为,王武因小事将尚瑞刺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尚瑞对同学之间纠纷处理不当,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尚瑞的损害结果发生在教室,由于老师不在场,学校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第五中学应按20%承担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数额为3756元。第五中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事虽发生在放学后,但放学后学生离开教室、离开学校需要一定的时间,学生离开学校前学校仍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审正确,维持原判。 (线索提供马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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