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自治区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职责。《办法》将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全文共25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所属的教育、人事、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等14个部门(行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突出调整了语言文字规范的重点领域,即国家机关、学校、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此外,蒙古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将在自治区同时并用。(郝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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