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三审 提高不安全食品罚款金额
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陈岑) 昨日上午,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修改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公示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省人大常委会还建议借鉴欧盟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笑脸标志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公示制度让消费者及时获知政府依法监管的信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最近,我国卫生部也推行了与笑脸制度相似的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
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广源、钟启权、游宁丰、李兰芳、李近维、汤维英、王宁生、黄伟鸿,秘书长林惠俗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黄龙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草案)》、《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两项法规的决定》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的说明及省人大法委的审查报告;听取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关于接受邓海光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会议还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笑脸标志”分为四等级
(就是采用消费者容易辨认的脸部表情来表明食品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的状况。)
1.大笑脸:食品安全没有不良记录;
2.微笑脸:遵守食品安全规划,个别方面需要改进;
3.愁脸:执法部门已发出纠正指令、命令,或者停止营业、生产的禁令;
4.苦脸:受到执法部门的罚款、或撤销许可等处罚。
不安全食品罚款提高
1.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厂出具合格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将罚款金额由1万~5万提高为3万~10万。
2.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和食品进货、查验、销售记录档案,以及伪造档案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3.需要召回的食品不按要求实施召回,不承担召回费用的,处罚标准也从1万~3万提高到3万元~10万元。
检验检测机构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也依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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