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荣庆亚明)因他人受查处而害怕事情败露,上交廉政账户的“好处费”是不是受贿?离职后收受的钱财算不算受贿?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侦查和提起公诉,7月19日,该县植保植检站原正、副站长何桂忠、张光旺分别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六年,分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10万元。
今年42岁的何桂忠,1999年12月至案发前任海安县农牧局植保植检站站长,今年3月27日被立案侦查。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何桂忠利用负责新农药推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4次非法收受相关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所送的人民币计28.5万元。其中有一笔成为争议焦点:2001年下半年,何桂忠在销售南京市某化工厂农药过程中,收受该厂销售人员沈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今年3月初,海安县工商局在查处这家化工厂涉嫌违规销售农药时找何桂忠协助调查。何桂忠因害怕事情败露,在无法退钱给对方的情况下,于3月12日将3万元上交该县廉政账户。法庭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这3万元系何桂忠受贿所得。
今年62岁的张光旺,1984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海安县农牧局植保植检站副站长,2005年10月退休,今年3月29日被立案侦查。据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下半年至2005年11月,张光旺利用负责新农药推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相关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所送的人民币计20.2万元。其中一笔成为争议焦点:张光旺为给江苏大丰某公司销售农药,曾先后于2004年、2005年11月,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顾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3万元,第二笔人民币3万元算不算受贿?法庭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这3万元应计入张光旺受贿所得。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