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7月24日电(记者庞革平)广西南宁市日前出台《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新建商品房(指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的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行。
按照规定,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采取《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骗。此外,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价册》的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