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大违法责任不明确 燃气管理草案或延迟表决
部门权力大违法责任却不明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可能延迟交付表决
福州新闻网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进入三审。
委员审议时表示“不满”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构架,共有14个条款,有12个条款主要是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如果违法所应受到的处罚,仅有一个条款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5日长达2个半小时的审议中,委员们把相当部分的时间,花在对修改二稿中法律责任架构“不满”的表述上。
一位委员在发言中指出,当前,一些政府部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现象存在着不少。修改二稿在条款的制定上,存在重视燃气主管部门审批权,但在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的制定上,却只用一个条款来限定,这不利于燃气主管部门服务民众。
一委员在发言中举例说,在市政道路的修建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主管部门审批之后,不重视对道路的工期、质量的监管,致使道路的修建工期遥遥无期,严重影响到市民的生产、生活。他说,管道燃气涉及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立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而不是方便个别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行使。
还有委员指出,现在修改二稿中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很多,因此,必须把法律责任与权力对应起来。否则,万一出了问题,谁来负责?怎么负责?
不少委员认为,必须在条例中另设一章,专门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燃气主管部门法律责任须进一步明确
针对委员们的表述,省建设厅的有关人员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已经有诸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在条例中增设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不过是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照搬到条例中而已。他说,省建设厅十分重视管道燃气的安全使用,对此已经有一套追究法律责任的体系,不必增加条款。
对此,有委员指出,民众不知道建设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体系是些什么。条例中的法律责任不是照搬条款的问题。需要的是燃气主管部门在管理燃气工作方面,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具操作性的条款。
另外,委员们还指出,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后,条例未完善对经营企业监管方面的条款,不利于保障消费得的利益。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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