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7月25日电记者徐强记者今天获悉,为使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法律化轨道,昨日召开的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这表明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将有法可依。
松花江流域是我国七大水系之一,是吉林、黑龙江两省一些沿江城市的重要水源地。据了解,近年来松花江流域环保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有:在松花江流域内原有重污染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未有效消减的情况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逐年增多,加大了流域水污染负荷;有些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有些地方领导环境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干预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缺乏有效的制约。2006年,松花江被列为国家“十一五”期间重点治理的流域之一。
为使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法律化轨道,吉林省着手制定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该草案在明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基础上,从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污染预防与治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法律责任及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