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日前审议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对山西省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予以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非法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
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处以100万元罚款。
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不过,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省人大授权省政府制定非法矿山企业处罚规定,非法违法煤矿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应当坚决打击取缔,建议修改或删去上述条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受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记者高山)
新华网石家庄6月16日电(记者杨守勇)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日前在石家庄举行的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会上说,中国安全生产近年来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
李毅中说,2002年是事故高峰期,自2003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开始下降,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逐年趋好,到2006年达到近年来的最好水平。>>点击详细
新华网北京6月20日电(荣忠霞殷晓波郑玉刚)“晚上一接到电话就心惊肉跳”,“经常晚上睡不着觉”,是记者最近跟随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时听到的印象最深刻的话。这些话不是出自别人,而是出自从副省长到市县领导、以及企业干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之口。安全生产责任之大,已经让各级官员心中绷紧了一根弦。>>点击详细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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