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经侦处今天上午发布预警,近期有嫌疑人利用股票、基金热潮趁机犯罪,其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的非法经营犯罪等几类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高发案类型。
类型一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犯罪特点: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发售基金 此类犯罪通常是以假称自己的公司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投资企业,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对外发售基金。
这类公司通常都在金融街、CBD等繁华地区的高档写字楼内办公,装修豪华,且都虚构自己的各类资质。
警方提示:投资前要“刨根问底” 投资前要力争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较为全面地了解发行单位的资质等情况,不要被企业和工作人员的所谓“豪华背景”以及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所迷惑。
当前此类企业在销售手段上多以朋友、亲属和战友、老乡等为链条。
类型二 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 犯罪特点:常以将在境外上市进行宣传 中介通常以“将在纳斯达克上市”或将在境外其他机构上市等似是而非的宣传,抓住投资人希望一夜暴富的心理,引诱投资者购买标的公司未上市股权。
当投资者与标的公司签订了购买协议后,中介机构则以第三方的面目出现,与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对双方的转让行为进行所谓的监督,其中介费不在协议中体现出来。
一旦交易完成,从表面上看投资者是以正常的牌价购买了股权,而中介公司从中提取的大量获利并未体现,从而规避了非法买卖未上市公司股权可能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和相关法律责任,使得购买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警方提示: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受保护 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 属非法经营犯罪,此类股权归属不明,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地下交易中,投资者拿到的“股权证”五花八门。
部分投资者持有西北某省会城市股权托管中心印发的“股权证”,或西南某省会城市股权托管中心印发的“股权证”。
警方指出,中国证监会曾有通知明确指出,“从个人和机构手里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都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股权证”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投资者对股权的所有权自然无法得到充分证明和保障。(张盈)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