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严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要求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完善保护制度、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改进保护工作。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情况继续恶化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批准机关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专家论证,对不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件的,应当撤销其称号。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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