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执行公务警车把4岁女孩儿撞伤 被判赔千元
沈阳晚报讯 (记者 朱峰) 一辆因为执行公务开上人行道的警车把4岁女孩儿撞伤,家长把警车单位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药费等费用1.8万元,警方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
2003年5月15日上午10点,家住和平区的牛女士抱着4岁的女儿欣欣(化名)正走在和平区西塔街人行道上。一辆缓慢行驶的警车正撞到她后腰上,牛女士和女儿都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欣欣的伤为外伤性硬膜下积液,住院30天。
经交警认定,事故是由警车司机驾驶车辆忽视瞭望造成的。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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