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田雨 吴晶晶)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这里所说的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按照《特别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此外,《特别规定》强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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