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办法”实施效果
宁波首次交给公众评判
市民如有建议意见,可通过信件、传真或电邮三种方式反映
金报讯(记者 潘君耀)去年7月1日,《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这部事关民生的政府规章在出台之初即引起各界关注。
公众调查
评判具体到“办法”条款
记者注意到,在宁波市政府公布的《公众意见调查表》里,共设计了13个问题。有调查《办法》的知晓率的,有调查《办法》满意度的,还有调查被救助情况的。这次调查的内容还有对医疗救助对象的评价,对救助项目中“特殊病种疾病”的评价等。《办法》第六条规定,居民患病就医,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救助。对于救助的对象,第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三无人员”、“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患有特殊病种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特困职工家庭等九类人员。对于这些列举的医疗救助对象,公众可以用“合理”、“范围太窄”、“应增加或删除”等来回答。
立法评估
将对法律缺陷及时矫正
据介绍,所谓“立法评估”,就是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在功能上,它既是对立法“成本———收益”的效益评估,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的再次调试。
市民如果有建议和意见,可用信件、传真或电邮的方式向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反映。邮寄地址:县前街61号;邮编:315000;传真:87182023;E-mail: zjs@nbfz.gov.cn 。有关《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的内容,市民可从宁波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查询,或向当地民政部门索取。
新闻链接
立法评估广受关注
2006年4月至10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一次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受到了立法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立法评估在美、日一些国家经常运用于立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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