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7日电(记者赖仁琼、王建新)今天,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制环境建设的决议》。《决议》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奥运会筹办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可以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或发布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继东说,随着工作的深入,各方越来越感到,奥运法制保障问题覆盖面广,涉及城市运行和管理的方方面面,情况非常复杂。并且,我们缺乏筹备和举办奥运会的经验,尽管有关方面对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尽最大努力做了比较充分的预测、分析和研究,但届时在个别问题上仍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对这些可能发生的问题,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市政府可以尽力及时解决,而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则有必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作出适当授权。
《决议》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筹备和举办奥运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急需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现有与奥运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研究、依法解决奥运会筹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