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食品监管规定 食物存隐患企业须召回
同时明确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将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
《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特别规定》·解读1
违法屡“教”不改 将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规定》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公布 其中规定——
食品存隐患 企业须召回
同时明确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将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
《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特别规定》·解读1
违法屡“教”不改 将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规定》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