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寻手机遭“高价”索酬
2000元买的手机被索要3000元 失主呼吁捡手机人讲良心
本报讯 (记者文静)昨天下午,周先生为讨回存有个人资料的手机,再次与捡手机者的朋友———一自称福建人的男子通话,对方坚持要其汇款3000元到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在见款当日把手机内存卡邮寄给周先生。
周先生是西北旺批发市场的商户,他说,7月22日,他在市场跟同事打闹过程中,手机不知何时从裤兜里掉了出来。因为手机内存卡存储着重要的客户信息及个人隐私,周先生不断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但手机接通却始终无人接听。
23日,周先生到移动营业厅打印出手机的通话清单。清单显示,自己的手机在23日和24日分别打了两个长途电话,根据移动提供的归属地查询,两个手机号分别是河南和福建的。24日,因担心话费太高,周先生办理了号码挂失。焦急的周先生与那个福建号码多次联系后,接电话的一名男子表示,他会跟捡到手机的朋友联系。
前天,该男子与周先生通话称,自己的朋友要周先生汇款3000元到其提供的银行账号上,然后再把内存卡还给周先生。“3000元太贵了,我自己的手机买的时候才2000元。”周先生对记者说,他希望拾手机的人能够讲良心,体谅失者的心情,要价最高也不能超过手机本身的价格。
昨天下午3点半,记者以周先生朋友的身份给福建男子打电话,接电话的男子明确表示,是他朋友要求的3000元,“钱不能少,如果不想要就算了,我也是好心帮你忙。”
记者从该款手机的客服中心了解到,手机内存卡都是独立存在,如果丢失,卡上的资料也意味着丢失了。“捡手机的人既然在北京,为什么不当面交易。”周先生说,如果对方把手机和卡一块儿还给他,他愿意付2000元,但3000元实在太贵了。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索保林律师表示,失物归还可以给一定的补偿,但不应该是交易性质。根据物权法规定,失主领取失物时应支付一定费用,如何来界定这个“必要费用”,应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原则上,这个费用不应超过遗失物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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