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是扣押物证、书证的一种,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此种侦查方法。根据有关规定,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冻结期即将届满,根据案情需要继续冻结的,应由何机关办理续冻手续;审查起诉时根据案情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由何机关办理冻结手续,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因此造成认识和做法不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并可以适用侦查措施和程序。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发现因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或汇款未被冻结而导致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时,审查起诉部门可以自行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
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发现已经被侦查机关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而该款需要继续冻结的,一般不宜自行办理续冻手续,应通知侦查机关办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是否继续冻结意见不一致,且不立即办理续冻手续,有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定罪量刑,或者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则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办理续冻手续。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协助冻结存款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只要检察机关在办理续冻手续时,说明该笔冻结款系同一案件因诉讼需要而延长冻结期,则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即给予办理续冻手续。
同时也可能存在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笔冻结款与案件无关,应解除冻结,而侦查机关持不同意见的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同时该规定第十九条还规定,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冻结的存款与案件无关,应予解冻的,应通知侦查机关在三日内办理解冻手续。侦查机关不予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向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致函上级侦查机关要求作出变更决定。
综上,笔者建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增加以下审查起诉阶段冻结、续冻和解冻方面的程序性规定:
1.侦查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且侦查终结时冻结期限届满不足1个月的,侦查机关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2.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通知侦查机关办理冻结手续;如果不采取冻结措施可能导致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办理冻结手续。
3.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已经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需要继续冻结的,应通知侦查机关办理续冻手续;侦查机关不予办理的,检察机关可发函至上级侦查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不立即办理续冻手续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或者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办理续冻手续。
4.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已经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与案件无关,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在三日内办理解除冻结手续;侦查机关不予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发函至上级侦查机关要求作出变更决定。
5.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违法冻结、错误解冻,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作者单位: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