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泽渊
最近,发生了一些地方机关或领导被匿名短信侵挠的现象。这些事件虽算不上大事,具体情况各异,却为各方所关注。
公民都享有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及法律所确认的其他种种权利。权利既然为法律所保护,侵权行为就必然为法律所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利用手机短信对他人的人格、名誉进行侮辱或作出另外的某种伤害,都必然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严重者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的责任。法律对于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保护同样适用于短信领域,这是必须明确的前提性认识。如果没有这种保护存在,人们的人格、名誉就没有安全,人格权与名誉权就会受到侵犯,社会的秩序也就会遭到破坏,人们也就会处于危险之中。
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白,即使是对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违法犯罪的追究,也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依照法定的准则来进行,切不可随意地加以追查甚至违法查办。如果是这样,即使原本是真正的受害者,也可能因为追查的方式违法,而又制造出新的违法乃至犯罪。这是我们不能不审慎的。
被短信所“侵害”———或许是侵害或许不是侵害,或许是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侵害,如果受害者是一般公民,一般地说,法律机关是能够依法办案的。如果遇到受害者是某某级别的领导,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我们的领导,在平时也许具有一定的法治理念,一旦涉及到自身的利害,是否还能坚守法治理念,那就要因人而异了。
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领导就会或者视之为警示而不加追究,或者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不能要求领导对于各种侵权都采取放弃权利的做法。是否依法维护个人权利,那是领导干部自己决定的事情。他们作为受害者要依法维权,没有任何值得疑义和指责的地方。
相应地,法律机关也理当予以如同其他公民一样的同等保护。现实的问题也并不出在领导干部的依法维权上。所存在的问题往往是个别的领导干部不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而是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来维权。如果是这样,危险和风险就大了,就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所以,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或者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的时候,所想到的“侵害”是否是一种批评与监督,自己是否需要“维权”,那种“侵权”究竟是真正的侵权,还是一般的误解,还是群众的怨言,总之不可一概视之为侵权行为,更不可随意斥之为犯罪。随意动用警力和拘禁嫌疑人,很可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甚至形成新的违法犯罪。所以,作为领导的维权,要多多思考的是,自己是否是在运用自己的权力维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可能不是对法治的维护,很可能是对法治的破坏;可能不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可能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我不清楚那些自认为受害的领导是否有过某种干预执法与司法的暗示或者指示,但是作为执法或者司法的机关与官员,面对领导的指令,务必审慎。执法权与司法权是公权,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法治服务的,也是为公正服务的。面对领导的指令,执法与司法者有没有勇气秉公执法、公正司法,那才是严峻的考验。其实,有的领导对于执法与司法的干预,并不是出于蓄意的破坏,有的也就是因不知法或者缺乏法治理念所致。对于这样的领导,只要我们据实以告,相信他们会理解的,也不会挟嫌报复。但是也的确有个别领导,将个人的所谓利益、权威置于法律之上,无视法律,非法施压。
对于此,我们的执法者和司法者恐怕就真要有点执行法律的艺术和坚守法律的美德才行,否则就无法做到临危不惧,一往无前。这样也许会有些悲壮,但是毕竟我们的职守就是维护法治的尊严,就像一个战士的职守就是战斗一样。战士面对战斗,不能也不应该退缩,即便有所牺牲也再所不惜。也许有的读者会觉得,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其实这不是苛求,因为所有的执法者和司法者都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只有忠诚法律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亵渎法律的权利与自由。对于职业的法律官员与法律机关来说,这不是苛求,而仅仅是必然与应当。
如果我们每个领导都能遵守法纪,尤其是在自己被批评时都具有宽容,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都能依法寻求保护,而不是滥用自己的权力,那么我们的法治就可以得到更好推行。如果我们每个执法者与司法者都能秉持执法如山的美德,忠诚地维护法律的神圣与权威,甚至具有为法治牺牲的精神,那么人民就可以真正地获得自由和保障。要实现这二者,权力的依法行使都是必须的。
面对一个一个的短信案件,我们相关的受侵挠领导与法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也就面临着考验,只有我们的权力都依法受到制约并依法行使的时候,法治才可能成为现实,人民也才可能因法治而获得自由与幸福。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