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加强对商品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市建委日前做出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现场须设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该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将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牌要设于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期限从商品房开始销售至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为止。
公示内容包括:1、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名称及其代号;2、建筑结构类型、主体墙体材料名称;3、屋面传热系数、保温材料名称、厚度、密度;4、外墙传热系数、保温材料名称、厚度、密度;5、外窗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级别、型材种类、开启方式及玻璃种类;6、阳台窗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级别,型材种类、开启方式及玻璃种类;阳台栏板传热系数、保温材料名称、厚度、密度;7、楼栋入口门及分户门的传热系数;8、采暖空调系统及调控计量方式;9、中水系数;10、业主使用注意说明。
该规定要求,公示的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应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并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