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推行的劳教戒毒后续帮教体制,就是由建在劳教所的“精神戒毒救助中心”,对出所受教人员实施重点跟踪、回访帮教和救助帮教
本报讯对戒毒人员来说,在封闭环境下的戒毒只是取得成功的第一步,如何解决回归社会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海南省司法厅为保障所内教育效果的延伸,试行建立了劳教戒毒后续帮教机制,对进入社会考验期及解教回归社会、脱离相对封闭戒毒环境的戒毒劳教人员继续关怀、教育。
2007年7月27日,海南省司法厅召开了“戒毒后续帮教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由2006年6月在海南省第二劳教所建立的“精神戒毒救助中心”对出所受教人员实施重点跟踪、回访帮教和救助帮教。
重点跟踪是根据精神戒毒科研的需要,对典型的个别出所受教人员重点跟踪调查研究,为精神戒毒工作发展提供参考。回访帮教是根据司法所跟踪调查的情况,对出所后综合状态不稳定,有复吸危险的受教人员派出专门教员进行帮教。救助帮教是对出所后复吸的受教人员,按精神戒毒的理念和方法实施救助的帮教。精神戒毒出所受教人员的跟踪调查工作在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协调下,各市县司法局直接领导,各乡镇基层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所对精神戒毒出所受教人员实行全面管控,管控面达到90%以上,力争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离开居住地的出所受教人员要建立和保持固定的联系方式。对管控的出所受教人员定期进行尿检,每月跟踪调查和帮教不少于3次,其中见面教育谈话不少于1次。对有复吸可能或有复吸行为的,要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这种新型后续帮教模式突出重视发挥市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的作用。建立起工作衔接机制,把所内的施教和所外的帮教有机结合起来。精神戒毒救助中心定期通过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向司法局、所通报精神戒毒施教情况。受教人员在进入社会考验期或者解教前一个月内,将名单及施教档案副档送厅基层工作指导处转发市县司法局至出所受教人员居住地的司法所。精神戒毒救助中心受教人员出所时,有条件的由精神戒毒救助中心联系司法所共同实行“送回制”,把出所受教人员直接送回家庭,同时由司法所建立帮教关系;不具备条件的,由精神戒毒救助中心电话通知司法所并要求出所受教人员出所后先行到司法所登记,建立帮教关系。
负责这项工作的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敬海表示:由劳教部门肩负的劳教戒毒,是我国戒毒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禁毒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劳教所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很好地配合,共同做好精神戒毒。
杨燕生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