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31日将挂上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的牌子。”29日,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君明对外宣布,由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省内81家相关单位组建了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据悉,这是继河南省成立政府协会后的全国第二家政府采购协会。
架构完整的行业协会 用段君明的话来说,政府采购协会的作用是“为集中采购机构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新成立的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具有完整的社团组织架构。会长、名誉会长、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章程等内容一应俱全。
“全省所有的69家集中采购结构、七家省直相关单位、辽宁省家具协会等五家行业协会组成了我们的会员单位。”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说,为维护该协会的纯洁性,成员中没有一个供应商。他告诉记者,不少供应商得到辽宁将成立行业协会的风声,纷纷来电询问是否能会。“尽管会费不高,但是我们不能让他们进来坏了规矩。”
协会的收费标准是:会员每年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会长一万元。据悉,此收费标准在社团组织中偏低。
协会的工作内容也在《章程》中列出了八条。
河南采购行业协会未发挥作用 尽管在29日上午的协会筹备会上,没有一位会员对协会的事项提出任何疑义,全票通过了各项议程,但是不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表述了自己的疑惑。
“看上去很美。”辽宁省铁岭市的一位采购中心主任说,这是第一次见协会的章程和机构设置情况。“不知道协会以后能为采购中心做什么实事?”
“会员费不高,但是不知道能否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一位区采购中心主任告诉记者,采购中心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部门,可协会似乎只能从“业务交流”的角度去开展工作。
其实,辽宁省成立政府采购协会之前,河南省早于2002年底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政府采购协会。不过,与辽宁省不同的是,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由河南省财政厅发起,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司法公证机构、律师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
当年,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处长杨晋明如是祝贺:“政府采购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应当有一个非政府组织机构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政府采购协会恰好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它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供应商、采购人和市场”。但杨晋明肯定没想到的是,几年后的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变了味。
当记者在搜索引擎中键入“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时,网上只出现了该协会2002年成立时的新闻和协会章程,而其网站、活动内容根本没有。记者连续几天致电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一直无人接听。而业内不少人士对该协会的反应更让人吃惊。
不少采购中心主任一听记者打听该协会,不是摇头说不知道,就是嘴里念叨着“黄了、黄了”。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消失了?
一位消息灵通人士向记者透露,成立协会初,大家都非常兴奋,“感觉有了组织”。可是后来才发现,协会将采购人、供应商放在一起鱼龙混杂,根本没对政府采购工作发挥任何作用。“所谓的搭建平台,完全是为供应商建立认识采购人的机会。”而且,河南省也借该协会的存在,作为多年来不设立“河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这一机构的理由。
记者了解到,除了河南外,北京、山西等地都有设立政府采购协会的想法。北京市采购中心主任许大卫告诉记者,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2004年6月,曾经萌动过成立北京政府采购协会的念头,后来也不了了之。而今年3月,山西省政府采购协会也已通过了山西省民政厅的批复,但不知为何至今没有挂牌。
成立行业协会是一种趋势 “我们组建协会很不容易。”段君明告诉记者,协会从申报到批准花费了两年多的时间,而且每年10万元左右会费维持协会的发展也不容易。但是,他坚信“扎实做好每一步,就能取得大家的认可”。
记者采访中发现,无论大家对政府采购协会态度如何,他们都指出“成立政府采购协会肯定是好事”。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管理体制的弊病一直未能解决。而从某种角度来看,行业协会能部分缓解一些矛盾,是一种发展趋势。
“也许有一天,这种自下而上成立的政府采购协会成为被政府部门采纳,变成一种官方组织。”一位采购官员说。
“政府采购协会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诞生的新事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指出,我国政府采购行业需要建立行业协会式组织。
他说,政府采购协会本质上是一个由采购者共同组织的行业性组织,基本的职责应围绕政府采购行业规范与管理、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开展工作。而政府采购协会的职能定位,必然要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等机构的职能产生某种联系。政府采购协会作为一种行业性社团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其自身的定位必须准确。既要体现政府的政策、法规要求,接受政府相应的指导和管理,又不能完全采取行政机构的运作模式,形成一个事实上的行政机构。
因此,徐焕东认为,一方面,政府采购协会应与其他各类社会团体组织一样,接受国家民政部门的管理,拥有国家规定的协会式团体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团体的意志和要求,采取团体组织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协会的经费不可能采取会员费的方式,而只能作为政府出资的社会团体方式供应。政府采购协会在开展业务和履行职能方面,必须体现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与法规,需要与具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权的财政部门不断沟通,并接受其必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其次,就政府采购协会内部上下级运行模式而言,最好建立全国性统一组织。他说,建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有利于制订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组织口径较为统一的培训,从而较好地保障政府采购在全国按照统一标准作业。(曾亮亮葛素红郜国强)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