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着手为“反家暴”立法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正在起草中
公安部门介入并制止家庭暴力将更加有法可依
7月28日,一女子因不堪丈夫打骂,割腕后企图跳河自杀,幸亏民警救助,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及宁波市妇联了解到,针对目前家庭暴力现象频发的问题,宁波正在起草《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据悉,该办法目前正在起草阶段,草案中将吸收全国妇联联合公安部等9部委推出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的一些做法,为公安部门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不堪打骂女子欲跳河自杀
7月28日下午6点左右,鄞州邱隘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在邱隘镇南新村的桥边有一女子情绪激动,割腕后已呆坐了好几个小时。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小顾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坐在桥头上的女子口中喃喃自语,而手腕上已割出了一条深深的口子,血正汩汩地往外流。
为了挽救她的性命,小顾想上前与她交流,但她拒绝任何人的靠近。小顾一面耐心询问,一面劝解并安抚女子的情绪,但是女子仍然不理睬。这样下去会有生命危险的,不能再耽搁了。从女子的言语声中,小顾感觉到她是安徽一带的人,因为不堪丈夫的打骂才企图自杀的。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劝解,女子终于打消了自杀念头,答应先去医院救治。到医院后,民警为其办理治疗的手续,并且垫付了一切医疗费用。此时已经是晚上9点多了,经过紧急救护,女子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
家暴信访案件逐年上升
近年来宁波的家庭暴力信访案件呈上升态势。据相关资料统计,2003年为121件,2004年为155件, 2005年为159件。这些数字只是市县两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案件,未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投诉。宁波市妇女儿童伤情鉴定委托受理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鉴定结果80%属轻伤以上。宁波市妇联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妇联没有执法权,所以对于投诉电话我们基本上只能以事后劝说为主,收效并不明显。有了家暴110之后,派出所把家庭暴力行为列入出警范畴,在公安部门的介入下,在事前的预防或者事中的及时制止上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有些闹得很凶的因为有了警方介入,在保存证据方面对受伤害的妇女十分有利。”
受伤的不只肉体还有心灵
尽管从浙江省到宁波市都有各种各样的妇女救助机构,但受虐妇女大都不愿接受庇护所之类的“临时家庭”式的庇护。专家认为,受虐妇女不但是在肉体上遭受伤害,更多是在心理上受伤。她们不仅需要一个提供食宿的地方,更需要有经过反家暴专业培训的社工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帮她们分析现状,讨论今后生活的长远计划,让她们看到安全稳定的未来。
北仑区妇联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个健全的庇护所,应由物质帮助、心理帮助、法律帮助和医疗帮助几部分组成。这是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来关注,需要时间。”据介绍,北仑区妇联在今年5月成立了一个心理咨询中心,开办以来咨询中心的热线相当火爆。开办的首月就接到了60多个咨询电话,6月接到了80多个咨询电话,而7月份才半个多月就已经有了160多个热线电话。“这让我们更确切地找到了工作方向,下一步我们将把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开到社区里,开到农村里,更多地进行事前帮助,家暴110提前介入。”宁波走在全国前列,下一步妇联要关注的更多的是妇女心理疏导。”
让反家暴工作有法可依
宁波市人大代表伊敏芳等11人在递交的一份《关于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议案》中指出,家庭暴力是社会毒瘤,虽然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文,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的规定在操作性上也有一定的限制。
伊敏芳等代表建议要加快“反家暴”立法工作步伐,出台可操作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政策措施,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则,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拓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途径,强化司法机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职责,使执法司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所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真正起到遏制家庭暴力的效果。
记者从宁波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获悉,为推动宁波市家庭暴力立法工作,宁波市人大、市妇联专门邀请宁波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婚姻法专家召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座谈会。专家们从我国现有立法与地方立法创新的结合、宁波市反家暴立法实际可操作性、具体责任承担及立法体例等多个层面,为立法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通讯员 姚晓南 顾小青 记者 蒋慧玲 戴晓燕 见习记者 张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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