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803名。
各地级以上市应选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人口特少的县(市辖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人。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部队应选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34名。
三、根据《选举法》关于少数民族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全省应选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14人。其中人口特少的聚居少数民族,至少应选出代表1人。由省人大常委会将名额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依法选出。
四、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侨眷代表41名。
五、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5.6%。
六、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多于十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中,由省直接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的名额为150名。
八、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7年11月20日以前依法选出。
以上名单、决议、决定均为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