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卫生部与中国气象局昨天联合印发的《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各地卫生部门要监测、报告高温中暑事件,并将高温中暑病例列为网络直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子系统中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
■监测报告时间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和各类因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卫生、气象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高温中暑以及其他与高温中暑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疾病的防治知识。一旦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该《预案》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也是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
■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将及时发布
《预案》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将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预案》还将高温中暑气象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分为四级,包括一级预警(红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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