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曾借出150万港元,并签订过“欠画协议”
张五常向陈逸飞继承人“讨画”
晨报讯 昨天,满头白发、72岁的世界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出现在原告席上。由于陈逸飞早年向其借款150万港元,许诺“欠油画6幅”,在陈逸飞去世之后,张五常只能将陈逸飞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遗孀宋美英、儿子陈凛和陈天告上市一中院。
张五常只会说粤语,不会说普通话,经法庭同意特意带了一名翻译。张五常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陈逸飞,当时陈逸飞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他借款150万港元。1995年1月8日,张五常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七项内容: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6幅(加上以前所欠1幅,陈共欠7幅);以上7幅油画,每幅不能少于8.5英方尺;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品佳作;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用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而要求陈逸飞提供其他作品供选择;若陈逸飞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的油画,张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元的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全部7幅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每交1幅,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收据交给陈逸飞。
之后陈逸飞又向其借钱,双方又签订过协议,承认增欠张五常3幅油画。张五常说:“1995年和陈逸飞签合约后,我曾经去他的画室挑选了6幅画,当时6幅画已经完成有八成。我在油画背面签上了我的名字。”
张五常的代理人称,张五常从陈逸飞交给他的油画中挑选出6幅作品时,这些油画的所有权即归张五常所有,张五常在背面签字后将这6幅油画再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6幅油画已经没有了所有权,双方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张五常是这6幅画的定作人,陈逸飞是承揽人。因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油画现由陈逸飞的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占有,因此负有返还6幅油画的义务。
昨天,被告宋美英、陈凛、陈天没有出庭,委托由代理人辩护。三被告代理人均不同意张五常和陈逸飞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代理律师认为,从本案来看,只可能是个“抵债”关系。但是,张五常所称的债务关系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是债务关系,也必须确认是哪些债务。“‘欠钱’不等同于‘欠画’。现在过去10年,时间跨度太长了。”
据原告代理人称,陈逸飞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画都交给了英国一家画廊。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表示不知道画在哪里。
张五常当庭提交5份证据
包括当时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银行汇款凭据单以及一份陈逸飞发给张五常的传真复印件。法庭之前将张五常提交的双方当时签订的两份协议进行了司法鉴定。对于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但对于对该案件的关联性,被告均有异议。
作者: □记者毛懿实习生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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