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指挥职工在危险状况下作业,最终酿成惨剧。7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该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方军提起公诉。
2006年4月6日下午,时任象山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张方军到该厂生产三乙烯二胺的化工车间检查工作。
当他走到距车间约10米处时,只听见一声巨响,顷刻间浓烟四起。他立即意识到是化工车间发生了爆炸。原来,2006年3月,张方军在负责指挥拆除化工设备时,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既未组织制订化工设备安全拆除方案,也未对易燃易爆介质进行分析检测,甚至在未制定现场防火制度的情况下,指挥职工在危险状态中使用明火冒险作业,导致爆炸事故发生,最终致使4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曾祥生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