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98篇博客曝他人隐私 受害人因难举证昨被西湖法院驳回起诉
早报讯 记者 陈洋根 一年半前,浙江武义的陶女士走在路上总感觉有人在她身后指指点点。原来除了她本人,有很多人知道她的丈夫与其他女子有婚外情。
这是因为一位胡姓女子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了《××与××的感情记录》(以下简称《感情记录》),用真姓实名记载了自己作为“第三者”与陶女士丈夫的经历……其中很多内容涉及陶女士个人隐私。
陶女士得知真相后愤而上法院起诉。7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我省的首例博客日志引发的名誉侵权案(本报曾报道了此前的两次开庭经过)作出一审判决,并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院认定原告名誉受到伤害
在7月31日的判决中,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陶女士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国博客网上于2005年2月28至2005年9月27日出现以陶女士所指胡姓女子名义陆续发表了《××与××的感情记录》98篇。
博客日志作者经历与陶女士所指胡姓女子基本相同,对陶女士个人的描述,带有贬义色彩,持批评态度,且描述了陶女士与丈夫的离婚事宜,从而使认识了解陶女士的人,认为博客日志上所描述的陶女士,即为本案中的原告陶女士。
但根据陶女士提供的证据和申请法院保全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伤害的事实。
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在确认陶女士名誉权受到伤害的同时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陶女士在庭审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胡姓女子就是该名誉侵权的行为人(即98篇博客日志虽是以胡姓女子所发,但并不能证明就是胡姓女子本人所为),因此其要求对方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陶女士要求胡姓女子停止名誉权侵害、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
此案本应将网站列为被告
“法院的这个判决似乎印证了"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对虚拟世界的经典比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昨日这样评说此案。他还认为,此案的原告失策之一在于没将网站列为被告。
他认为,与传统的名誉侵权案件相比,网络名誉侵权牵涉的责任主体更为复杂,主要包括初始作者、传播者、信息服务网站。初始作者、传播者、信息服务网站三者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则应当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责任人,三者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信息接入技术的虚拟性,在确定直接责任人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受害人完全可以绕开直接责任人而要求信息服务网站承担全部责任。在此前提下,网站为减轻自己的责任,应当提供侵权信息制作人的线索资料,包括向网站上传侵权信息的用户账号、上网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
对于为何没有追加网站为连带被告,陶女士代理律师昨日向记者表示,一开始是考虑申请证据保全时需要网站提供协助,但第二次开庭前申请追加时,没有被法院受理。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