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1日正式公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普遍认为,这一监管办法的施行将有效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
那么,新监管办法将如何达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的?
《办法》将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今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办法》中的职责与权限规定,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企业则须“依法接受”监管。
据介绍,根据这一《办法》,电力监管机构具体对涉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八个方面实施监管。包括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等。
《办法》要求,省级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同时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
《办法》同时明确,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