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2007年第四次评议公报
2007年8月1日
2007年8月1日,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本年度第四次会议,针对近期部分网站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了评议。
评议会指出,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社会各界参与北京奥运会的热情不断提高,在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刊发各类北京奥运信息的网站,与此同时,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等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刊登公司、个人发布的销售(特别是低价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包括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的信息;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网站招商;三、发布虚假的北京奥运会票务信息;四、网站无明显商业性行为,但发布的信息存在一定虚假性。
评议会指出,自2001年7月13日北京市成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后,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02年2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规则。根据《条例》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任何网站未经北京奥组委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均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评议会指出,随着公众对北京奥运会筹办工作、对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的销售(特别是网上销售)关注度的增强,一些网站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发布销售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虚假票务信息的行为也在日益增多。维护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权益,是顺利组织、举办北京奥运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发布销售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虚假票务信息的行为,不仅对网民造成明显的误导、诱导,而且对组织、举办北京奥运会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
评议会强调,每一位奥运会的热情支持者,应该首先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自觉维护者与尊重者,在利用互联网宣传奥运会时应该自觉遵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时代,要把北京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向世界展示我国民主、进步、文明、开放的形象,规范运作的网络环境必不可少。如果上述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势必使热情参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国际国内有关组织、企业和各界人士的利益受损,从而损害北京奥运会的声誉。
评议会在此要求,各类网站应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有违规行为的网站应立即清除相关信息、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评议会亦将加大工作力度,在接到北京奥组委和公众的举报后,立即对违规网站进行取证,情况一旦属实,即提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违规网站名称。
评议会也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上获取北京奥运会权威信息,尤其是购买奥运会门票和特许商品等,务请认准北京奥运会官方网站(www.beijing2008.cn)、官方票务网站(www.tickets.beijing2008.cn)和北京奥组委独家授权的境内销售奥运特许商品的官方网站“奥运网店”(www.2008esho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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