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综治委昨发出警示通知书
本报西宁8月2日电记者韩萍“你州近一个时期连续发生3起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制度》,经省综治委五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州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
请你们认真研究制定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意见,并于一个月内报告省综治办,半年内将整改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综治办”。这是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今天下发给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一份《警示通知书》。
据青海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李东平介绍,依据《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乡镇、街道综治机构有建议权。
警示对象包括:州、县(市、区、工委)、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团体、学校、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组织(含中央驻青单位、省驻各地单位)。
根据《警示制度》,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警示:一是存在或发生影响地区稳定比较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尚不够一票否决的;二是在年度综治工作考评中连续两年位列末位的;三是在统计部门对公众安全感调查中连续两年位列本辖区末位的。省综治委发现具有应当予以警示的情形而所在州(地、市)综治委未予警示时,可责成州(地、市)综治委予以警示。必要时。省综治委可直接作出警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