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纪委、监察局下文通报对儋州市农业局原副局长羊某、儋州市残联原理事长刘某等人的处理情况。
《通报》称,儋州市农业局原副局长羊某于2003年11月至2005年2月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项目的手段,贪污扶贫打井款47668元。
儋州市残联原理事长刘某、出纳王某,采取办理假项目、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21000元。其中刘某分得16000元,王某分得5000元。
儋州那大东风派出所原内勤陈某,在明知他人提供的朱某某、林某某的户口是虚假的情况下,伪造朱某某等人的户口,使朱某某等人持假户口外逃。
该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何某、叶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正常的工作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证。何某办理出5本与事实不符的房屋产权证,并被他人利用诈骗贷款185万元;叶某办理出4本与事实不符的房屋产权证,并被他人利用诈骗贷款30万元和诈骗借款30.65万元,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儋州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儋州光村镇、中和镇农业服务中心陈某某和王某某违反《信访条例》,于2007年4、5月间,组织、煽动他人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经儋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儋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给予羊某、刘某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经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某、叶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陈某某、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通报》最后指出,纵观羊某等人的违纪违法案件,由于监督不力,羊某作案屡屡得手;由于工作透明度不强,刘某等人得以暗箱操作,轻而易举侵吞公款;由于制度不健全,陈某才可钻空子作案;由于执行程序不严,所以何某、叶某的错误行为,没有及时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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